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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许化亮、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许化亮,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9912-0。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化亮,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明村,组织机构代码56298304-5。法定代表人许小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许化亮、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化亮名下位于太仓市景栊花苑11幢401室的房产(毛坯,注册号为×××××)委托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45.89万元【详见苏同方[2016](苏房)(法)(估)字第0035号评估报告】。本院按照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7年4月24日第一次拍卖中,林平(身份证号码:×××××)以58123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化亮名下位于太仓市景栊花苑11幢401室房产(毛坯,注册号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平(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林平(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林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梓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