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宽、赵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宽,赵雨君,郝振磊,李朋,纪延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573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钱宽,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告:赵雨君,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告:郝振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崇文街道前旺庄村。被告:李朋,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告:纪延军,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宽、赵雨君、郝振磊、李朋、纪延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占全审 判 员 吕志栋人民陪审员 贾永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颖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