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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与王磊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英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l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21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记载,被上诉人自己认为上诉人违法占用了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x村的宅基地。事实上,石济客运铁路是否需要占用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以及是否依法征用了被上诉人的宅基地,本质属于铁路建设的各方(包括出资、土地提供、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方等)在履行铁路建设合同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另外,由于被上诉人不是铁路建设合同的相关方,故不能适用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规定,只能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系上诉人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移送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王磊起诉称,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村的宅基地尚未被征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进行建设。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没有合同关系,不适用“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王磊主张的是物权保护,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宅基地所在地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予以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