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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2号原告: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桐城街道龙山支路37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卓继雄,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进,福建沃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法定代表人:马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舒可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型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