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9号刘某某:你因与王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雅刑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经审查,你与王某乙发生纠纷后被王打伤,王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已经判处王某乙相应的刑罚。你被打伤后住院治疗22天,用去治疗费3740.64元。原一、二审对你提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损失,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依法支持了合理部分共计5378.64元正确。你申诉提出要按现在的政策解决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抄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