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惠仙与被执行人卢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仙,卢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仙,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卢占先,男,1983年3月9日,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杨惠仙与被执行人卢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占先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久 福 & # x B ;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王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巧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