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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惠仙与被执行人卢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仙,卢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仙,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卢占先,男,1983年3月9日,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杨惠仙与被执行人卢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占先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久 福 &   # x B ;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王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巧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