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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李智财、邝小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智财,邝小星,王小军,何李波,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智财,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羌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邝小星,女,生于1976年9月26日,羌族,住平武县锁江羌族乡。被执行人:王小军,男,生于1971年5月16日,藏族,住平武县木座藏族乡。被执行人:何李波,男,生于1981年3月7日,羌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李智财。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与李智财、邝小星、王小军、何李波、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李智财、邝小星、王小军、何李波、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2893.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智财、邝小星、王小军、何李波、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支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智财、邝小星、王小军、何李波、四川万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86.3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