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阮志鸿、雷鸣昌与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志鸿,雷鸣昌,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志鸿,女,1973年9月27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鸣昌(阮志鸿丈夫),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丽(又名许利),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阮志鸿、雷鸣昌因与被上诉人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阮志鸿、雷鸣昌,被上诉人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志鸿、雷鸣昌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志鸿、雷鸣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志鸿、雷鸣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阮志鸿、雷鸣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张 莉 萍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