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与张福全、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张福全,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沧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492号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城中心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钟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福全,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市通安街。被告:沧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教育路东侧丽园街北侧楼北端一、二层。负责人:王计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1号楼南区。负责人:范国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无棣公路局)与被告张福全、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华运运输队)、沧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棣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南,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全、华运运输队、万达运输公司的起诉,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棣公路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2523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张福全驾驶冀A×××××/冀JB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无棣县境内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眨河桥北2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清扫路面的李文义驾驶原告无棣公路局的鲁M×××××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福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A×××××号主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冀JBF**挂号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提起诉讼。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且应扣除鲁M×××××号车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应承担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保险限额2000元已在(2017)鲁1623民初139号案件中赔偿;我公司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及保险比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张福全驾驶冀A×××××/冀JB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无棣县境内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眨河桥北2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清扫路面的李文义驾驶原告无棣公路局的鲁M×××××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上路边的护栏上,造成张福全、李文义受伤,护栏、苗木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福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义不承担事故责任。冀A×××××号主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冀JBF**挂号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交强险条款约定,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冀A×××××号主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2000元,已在(2017)鲁1623民初139号案件中赔偿。原告无棣公路局的鲁M×××××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损失,经山东秉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213500元,原告还支付施救费56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鉴定,车辆损失为18050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福全驾驶车辆与李文义驾驶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福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冀A×××××号主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冀JBF**挂号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95%与5%的比例赔偿。冀A×××××号主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的赔偿限额2000元,已在(2017)鲁1623民初139号案件中赔偿,本案不再赔偿。原告无棣公路局的车辆损失以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为准,车辆损失为180507元、施救费5600元,共计186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车辆损失180507元、施救费5600元,共计186107元的95%即176801.65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车辆损失180507元、施救费5600元,共计186107元的5%即9305.35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元,由原告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负担66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负担178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