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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民初53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冼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冠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冼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4月26日,被告以建房、装修等理由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21000元,并立下借据及协议书,均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准时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2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已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协议书》、《借据》等证据。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两被告以建房、装修房屋等为由六次向原告借款共820000元。其中:1、2015年11月11日借款200000元;2015年12月19日借款300000元;2016年2月6日借款140000元。原、被告对三笔借款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三笔借款共640000元,约定2017年3月19日还清。2、2016年3月29日借款121000元(法庭上原告确认借款为120000元);2016年4月16日借款50000元,以此同时被告立据确定为该两笔借款共为170000元,约定2017年3月19日还清。3、2016年4月26日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逾期,被告不予偿还,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借款共820000元。原告经追偿未果后便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列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开庭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两被告欠原告借款8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且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冼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贺某某偿还借款820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帐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帐号:200600272920001047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陈某某、冼某某共同负担5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美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