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力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力国,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邵心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力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力国十四次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被害人付某家的某超市内,盗窃16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750元。1.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黄山烟(大红方印)1条(价值人民币320元)、南京烟(炫赫门)1条(价值人民币160元)、玉溪烟(软包)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2.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玉溪烟(软包)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3.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芙蓉烟(硬包)1条(价值人民币250元)。4.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南京烟(十二钗薄荷)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5.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玉溪烟(软包)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6.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南京烟(十二钗薄荷)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7.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黄鹤楼烟(硬大彩)1条(价值人民币300元)。8.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力国窜到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玉溪烟(软包)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9.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力国窜到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南京烟(十二钗薄荷)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10.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芙蓉王烟(硬包)1条(价值人民币250元)。1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玉溪烟(软包)1条(价值人民币230元)。12.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南京烟(十二钗薄荷)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13.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效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南京烟(十二钗烤烟)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14.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张力国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与春郊路交汇处的某超市内,盗窃黄鹤楼烟(天下名楼)1条(价值人民币1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声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春市烟草局专卖网订购明细、监控光盘一张、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害人付某陈述以及被告人张力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力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力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力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子男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