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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字第4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吴钢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庄丽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吴钢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庄丽娟,曹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字第4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吴钢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临港新城苏港路18号2号楼112室。组织机构代码78990007-2。法定代表人陈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村委龚家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67427-3。投资人庄丽娟。被执行人庄丽娟,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曹文峰,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2014)武横商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4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庄丽娟、曹文峰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庄丽娟、曹文峰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金额较大。被执行人常州市常瀛橡塑家具厂、庄丽娟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曹文峰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现余额为19018.85元。此外,未发现常州高力彩钢板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曹文峰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因该公积金暂不具备提取的条件,故暂时未能提取。此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横商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文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