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郭祖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郭祖全,王东姑,杨志友,范启英,李朋,江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西街11号。负责人:李燕。被执行人:郭祖全,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王东姑,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志友,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范启英,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朋,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江真云,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鄂0684民初2518号民事���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祖全、王东姑、杨志友、范启英、李朋、江真云在金融部门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童庆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