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官友与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官友,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12号原告:黄官友,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862304.法定代表人:邱春夏,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黄官友与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官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减、缓、免���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