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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7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密市天祥针织有限公司、青岛蓝果果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天祥针织有限公司,青岛蓝果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26-1号申请人高密市天祥针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蓝果果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密市天祥针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果果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6)鲁0785财保26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