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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静、齐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齐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委托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齐延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齐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淑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审 判 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光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