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与被告南京华伟盆景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南京华伟盆景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796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周韶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静,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浩,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系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职工。被告:南京华伟盆景园,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桥北村*组****号。经营者:周伟,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与被告南京华伟盆景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