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章文颖、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颖,周艳,吴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25号申请人:章文颖,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周艳,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吴景华,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章文颖与被申请人周艳、吴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文颖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艳、吴景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罗文以其所有的6万元现金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章文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艳、吴景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