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慧荣与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荣,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荣,女,汉族,1966年05月20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张刚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樊刚,男,汉族,1974年09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360万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慧荣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