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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雪珍与常白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珍,常白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520号原告王雪珍,女,生于1960年6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常白妮,女,生于1943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珍、常白妮诉被告周春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珍、常白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珍、常白妮撤回对被告周春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珍、常白妮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