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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09号原告:邵某,女,汉族,1993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某3,男,汉族,1948年6月28日生,住址同上。邵某诉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