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09号原告:邵某,女,汉族,1993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7年3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某3,男,汉族,1948年6月28日生,住址同上。邵某诉郸城县满意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