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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玉芳、王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王庆磊,高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10号申请人:王玉芳,男,194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庆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春霞,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芳与被告王庆磊、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的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王玉芳的担保人刘文杰以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名下财产380000元。二、将为申请人担保的刘文杰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号01×××88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