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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47号被告白某某,男性,汉族。原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00元,减半收取2,790.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延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