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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7000元,就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