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夏添、鲁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添,鲁艳红,张坚,江西省恒钧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夏添,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鲁艳红,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坚,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恒钧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建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413053-1。法定代表人:鲁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鲁艳红、张坚、江西省恒钧翔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鲁艳红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商业办公楼A1318室、被执行人鲁艳红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29号江岸汇景二期23#商住楼201室的房产。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艳红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商业办公楼A1318室、被执行人鲁艳红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29号江岸汇景二期23#商住楼201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