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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乔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富,乔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长山峪镇。被执行人乔铁振,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滦平县人,住承德市滦平县火斗山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乔铁振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8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乔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