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欣芹与廖国泉陈进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芹,陈进财,廖国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28号之二原告:李欣芹,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财,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廖国泉,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芹诉被告陈进财、廖国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李欣芹负担。审 判 长 王 大 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