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素琼与陈华林、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琼,陈华林,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7号之一申请人罗素琼,女,1962年11月10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陈华林,男,196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69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罗素琼与陈华林、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金阳商业广场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李春华为共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华令所有的金阳商业广场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