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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永堤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永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64号罪犯林永堤,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永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23806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永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林永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永堤犯罪时未成年,系严重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获得记功3次;获得表扬4次;2015年10月、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履行财产刑三百一十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永堤犯罪时未成年,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财产刑、民事赔偿的能力,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永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