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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文文与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文,阳章生,熊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段文文,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阳章生,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熊爱花,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段文文与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8号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章生、熊爱花在银行的存款212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善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