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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秀成、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成,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何秀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孙玉祥,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何秀成与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秀成于2017年1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玉祥支付执行款14100.00元,现孙玉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