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绍义诉被告大方县道路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绍义,大方县道路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75号原告沈绍义,男。被告大方县道路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彭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绍义诉被告大方县道路运输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沈绍义以被告大方县道路运输局已解除扣押决定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绍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绍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绍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叶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