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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苏江与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江,金沙县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苏江,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紫金街成子路。法定代表人:赵连华,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3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了苏江申请执行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苏江人民币179405.00元,并负担诉讼费费2650.00元,执行费26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846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沙支行有银行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金沙县安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陆佰伍拾伍元整(¥:184655.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用以支付申请人苏江赔偿款及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官民书记员  武勇书记员  武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