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同军与许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军,许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34号原告:赵同军,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闫寿亭,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黄骅市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许玉华,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赵同军诉被告许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赵同军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