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贺永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贺永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934号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民、刘大鹏(实习),系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瑞,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永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