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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贺永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贺永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934号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民、刘大鹏(实习),系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瑞,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永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