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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鹏超、舒莎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陈鹏超,舒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干,该局局长,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4号。被执行人:陈鹏超,男,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舒莎莎,女,住英山县。本案在执行英山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鹏超、舒莎莎行政征收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鹏超、舒莎莎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王会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