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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地产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地产业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辖21号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修建平。职位: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地产业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西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621327-4.法定代表人:杨瑞辉。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家口市桥东区房地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由于被告所在地位于张家口市××东区,考虑企业职工群体上访,案件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矛盾化解,故向本院提起管辖申请。本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所在地位于张家口市××东区,由于企业职工群体上访,由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有利化解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 厚审判员 李志平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