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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313号之一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77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