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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周林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周林炳,男,生于1961年2月2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新碧,该公司董事长。周林炳申请执行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983-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宇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