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俊勇、胡彩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勇,胡彩丽,何月兰,邹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79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勇,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胡彩丽,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何月兰,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邹道翠,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勇、胡彩丽、何月兰与被执行人邹道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段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