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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志优、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优,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优,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六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志优申请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李志优支付借款本息1109510元,(暂算至2016年4月19);被执行人按借款本金76万元,按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李志优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48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69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尚有借款本息1109510元,(暂算至2016年4月19);被执行人按借款本金76万元,按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李志优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48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694元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铁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