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云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照,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云照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春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云照在本市红桥区丁字沽桃花堤西道某棋牌室与他人饮酒后,发现其所驾驶牌照号为津R×××××的小客车被他人损坏,随即从该处驾驶上述车辆沿桃花堤西道去丁字沽派出所报案,被查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5mg∕100ml。公诉机关以物证照片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云照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云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云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杨云照没有辩解辩护意见,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云照在天津市红桥区桃花堤西道某棋牌室与朋友饮酒后,发现其驾驶的牌照号为津R×××××的江淮牌小型轿车被他人损坏,被告人随即驾驶上述车辆从某棋牌室沿桃花堤西道到丁字沽派出所报案,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云照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5mg∕100ml。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藏某、张某、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云照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与被告人驾驶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1)红刑初字第156号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云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云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管友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计星速录员 罗 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