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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非与被执行人王栓洲、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非,王栓洲,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陈非,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栓洲,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栓洲,职务书记。被执行人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非与被执行人王栓洲、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栓洲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陈非借款100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每月2%的利息,被执行人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栓洲、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4300元(含利息100000元、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74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栓洲、平定县冶西镇聂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博凯工贸有限公司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