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657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北段。负责人:董晓慧,系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