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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龙与杨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杨平,男,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杨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平已全部履行(2015)巴州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