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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剑与刘阮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刘阮成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剑,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双井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阮成安(),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住越南芒街市陈富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能,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文,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剑与被告刘阮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即时了结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李剑负担。 审 判 长  李锋 审 判 员  李清 人民陪审员  黎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阴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