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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柏友元与柏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友元,柏建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026号原告:柏友元,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靖洲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柏建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柏友元与被告柏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柏友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友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友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柏友元负担。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