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柏友元与柏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友元,柏建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026号原告:柏友元,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靖洲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柏建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柏友元与被告柏建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柏友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友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友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柏友元负担。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