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曹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曹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76号原告:李志华。被告曹瑞霞。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曹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志华于2017年5月16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