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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曹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华,曹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76号原告:李志华。被告曹瑞霞。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曹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志华于2017年5月16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