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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友华与李露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雷友华与被执行人李露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雷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露露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友华劳务费4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3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露露主动交付雷友华执行款5000元,本院强制扣划执行35000元,申请执行人雷友华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0元雷友华自愿负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47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