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雷友华与李露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雷友华与被执行人李露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雷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露露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友华劳务费4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3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露露主动交付雷友华执行款5000元,本院强制扣划执行35000元,申请执行人雷友华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0元雷友华自愿负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47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