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诗武与王恒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诗武,王恒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1892号原告:林诗武,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流水坡三队355号。被告:王恒影,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12号701车队。原告林诗武与被告王恒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林诗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诗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恒影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诗武负担。(已预付)mrdj0wveya2srk3bbc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李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裴静静书记员张光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李佳撰稿:李佳校对:张光颖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印制(共印8份) 百度搜索“”